遺贈和遺囑有哪些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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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和遺囑有哪些區別?
律師解析:1、接受權利的主體範圍不同。
在遺贈中,接受遺贈權的主體只能是國家、集體和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而在遺囑繼承中,接受遺囑繼承權的主體只能是法定繼承人範圍以內的人。
2、表示接受、放棄權利的法律規定不同。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3、是否承擔清償死者債務的義務不同。
受遺贈人只享受接受遺贈財產的權利,不承擔清償死者債務的義務。如遺贈人生前負有債務的,應先用遺產清償債務,剩餘的遺產再執行遺贈,但受遺贈人本身不負有清償的義務;
在遺囑繼承中,繼承人有權繼承遺產,同時也應當負責清償被繼承人所應繳納的税款及債務。
4、取得遺產的方式不同。
受遺贈人無權直接參與遺產分配,而只能從遺囑執行人或遺囑繼承人、法定繼承人處取得遺產;遺囑繼承人有權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以實現其繼承權。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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