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權房繼承分配方法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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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於可以繼承的使用權房分配方法是由死亡者配偶、子女協商分配。使用權房是計劃經濟和住房分配體制下的產物,俗稱公房。該房屋的產權屬於國家或集體,不過,這項使用權是從權分離出來的一項獨立的財產權,允許使用權人(公房承租人)在一定範圍內通過一定方式轉讓或交換房屋使用權,所獲收益扣除應繳税費後歸使用權人。

使用權房繼承分配方法是怎樣的?

2、使用權房問題是我國特殊土地和資源分配製度下遺留下的特殊問題。按照國家規定使用權房是不能夠直接繼承的,並且作為遺產繼承也是不合理的。因為不懂使用權房子的管理辦法,因此此類糾紛不在少數。

使用權房不能直接繼承。但是,通過間接操作的方法,仍然有兩條途徑可以實現使用權房的間接繼承:

(1)第一種方法,父輩或祖輩在過世前,先按照政策將使用權房買下,變成已購公房,已購公房屬於私有財產,在死者過世後,即可由其子女或親屬繼承。

使用權房屬於福利房的一種,與有產權的二手房相比,使用權房子更有價格,在品質相仿的情況下,二者價格相差至少幾萬元錢,多則十幾萬元。在購買的時候是有一定優惠的,因此此種方法為合適。

(2)第二種方法,死者的子女或親屬與房管局協商一致,變更公房承租人,然後將該房屋買下。

按照第二種方法操作時,通常要求在該房屋內有户口或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後來,《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規定》又將新承租人的條件進一步放寬,具體而言,以下兩種人可以成為新承租人:

1)在本市無常住户口,但因與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結婚而在該公房內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

2)因服兵役、就學、服刑等原因,户口遷出原承租人生前承租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實際居住生活於該公房內,且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

使用權房作為一種福利類型的房屋,由於承租人並不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故此該使用人死亡之後,是不得繼承的。但若是在承租期間,就已經將房屋購買了的,此時該公房就變為了私有財產,可以按照一般財產的繼承原則來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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