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的使用權房繼承權屬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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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的使用權房繼承權屬誰?

法律規定的使用權房繼承權屬誰?

使用權房是計劃經濟和住房分配體制下的產物,俗稱公房。該房屋的產權屬於國家或集體,不過,這項使用權是從所有權分離出來的一項獨立的財產權,允許使用權人(公房承租人)在一定範圍內通過一定方式轉讓或交換房屋使用權,所獲收益扣除應繳税費後歸使用權人所有。

承租人去世後,與原承租人共同生活一年以上的近親屬,可以要求變更承租人,繼續履行原公房租賃合同。變更承租人一般要求共居人的户口在該公房內。

1、在購買使用權房時一定要問清產權歸屬,在過户時應當要求公房的原承租人親自到房地局交易大廳辦理相關過户手續,修改户主姓名,不得委託辦理。另外由於使用權房的“房本”沒有防偽標誌,即使正規租賃合同的蓋章也特別簡單,因此購房者應與原單位確認,以防“房本”造假。

2、房屋置換合同簽訂以後,現任房主將擁有原房主對使用權房擁有的權利,意味着如果房產置換後使用權房拆遷,新房主將成為補償款的受益人。因此房產置換前,新老房主、尤其是老房主要考慮清楚是否已經放棄未來獲得拆遷補償款的權利,以防日後追悔莫及。

3、使用權的房子按使用面積計算,客户一定要對照房本的面積來計算。一般房屋產權證上的面積為建築面積,但是使用權的房子一般按照使用面積計算,在具體交易的時候可以進行實際測量。

4、不論購買還是置換使用權房,都一定要核實清楚之前的各項費用,如房租(物業費)、供暖費等是否繳交清楚,以免日後出現糾紛。

5、購買使用權房要更加註意防範資金風險。因為產權關係相比更復雜,權屬能否轉移也留有更多的潛在風險。

二、公房使用權能否作為遺產繼承,目前對公房使用權能否繼承問題主要有三種觀點:

1、是依據繼承法,繼承是死者生前的財產(權利和義務)依法轉移給繼承人,而公房非死者的財產故不能繼承;

2、是公房承租人死亡後,原租賃關係消滅,再與何人建立租賃關係是房產公司(產權部門)基於其房屋權實現權權能的活動,他人無權干涉;

3、是公房使用權作為附着相應價值的財產權,可以繼承,第三種觀點雖缺失傳統的物權法理論根據,卻有立足於公房使用權歷史與現實,有利於維護現存權利體系的優點。

使用權房子繼承有何規定

使用權沒有繼承依據,只有再公房承租權的一些規定,與死者共同居住滿2年,無房居住的,可以與承租人訂立租賃合同,變更承租人

使用權房是社會發展過程的產物,類似與土地,土地的所有權都是屬於國家或者是集體所有的,使用權房道理相同,也是屬於國家和集體所有,人們可以獲得其使用權,對於使用權,可以使用,處分,收益,所有,所以對於房屋的使用權是可以轉讓給他人使用的,也可以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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