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去世財產怎麼分割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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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去世財產怎麼分割劃分?

對於很多有兄弟姐妹的家庭來説,父母去世後會將財產進行劃分,但是財產的劃分是要依據法律法規的,那麼如果一個人的母親去世了,她的財產遵循國家法律劃分,其原共同財產的一半由父親繼承,剩下的財產由父親和子女平均分成,各得四分之一。

一、母親去世後財產如何劃分: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母親去世後,原共同財產的一半由父親繼承,剩下的財產由父親、子女和母親的父母平均分割。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民法典》規定,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二、遺產分配原則

遺產分配是指財產所有人死亡後根據法定繼承、遺囑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其遺產的分配製度。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準則。

在法定繼承中,除了那些享有合法繼承權的人蔘與繼承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還賦予一些符合一定條件但沒有繼承權的人取得一定遺產的權利。這種權利不是繼承權一,法律之所以賦予該權利是因為他們和被繼承人之間存在着特別扶養關係,這是保障人權和弘揚美德的必然要求。

下列人員享有分得適當遺產的權利:(1)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2)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即使其為繼承人,但若未實際參加遺產分配,屬於以上情形之一的,便享有遺產取得權。這種遺產取得權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當其受到侵害時,權利人有權以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遺產分割時,明知而未提出請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請求時,在知道後2年內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三、遺贈分配

遺贈作為民事法律行為,不僅要符合法律行為一般要件,還要符合民法典的特別規定。一個有效的遺贈須具備以下條件:

1.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須有完全行為能力。

2.遺囑須意思表示真實、自願合法,遺囑人須對財產享有處分權,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3.受遺贈人須在遺囑生效時存在、未死亡。

欲使遺贈發生預期法律效果,須由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則視為放棄。

綜上所述,如果當事人的母親去世了,她的財產中有一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由其另一半繼承,剩下的財產再由配偶及子女分成,如果遇到其中一方有勞動能力困難的可酌情照顧。遺產的繼承需要按照第一二的順序繼承。具體遺產的劃分需要依據實際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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