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遺產的分配原則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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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偶一方遺產的分配原則是怎樣的?

配偶一方遺產的分配原則是怎樣的?

配偶一方遺產的分配原則是按照當事人自主的意願來進行分配。夫妻一方死亡後的財產遺產分配是先將夫妻共有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剩下的這一部分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平等的繼承。而第一順序繼承人一般就是配偶、子女和父母,這些人可以均等的分割逝者的個人合法財產。不過,民法典規定的繼承順序不能取代當事人的遺囑,但遺囑也不能侵犯他人的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繼承人分為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遺產的分配原則有哪些?

遺產分配原則是指依法繼承人之間在分割遺產時應遵循的準則。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的規定,依法繼承中遺產分配應遵守以下原則:

①份額均等原則。

按《民法典》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這裏的一般是指大致上相同的意思。但有些遺產分配達到均等很難掌握。但經各繼承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

②體現養老育幼的原則

我國《民法典》規定: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即多分點遺產。

③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多盡義務者多分;少盡義務者少分;不盡義務者不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時可以多分。相反,對被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

④適當照顧的原則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按具體情況可以多分點遺產。

在我們國家,如果配偶一方死亡,那麼關於遺產的分配原則是需要按照正常的遺囑來進行執行的,如果沒有遺囑的情況之下就需要按照法定繼承的順序來進行繼承,一般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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