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代寫遺囑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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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承人代寫遺囑是否有效?

繼承人代寫遺囑是否有效?

繼承人代寫遺囑是有效,依據《繼承法》的規定,遺囑分為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其中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而且《繼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二、被繼承人的債權是不是遺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的規定,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因此,債權屬於遺產範圍,債權並不因被繼承人的死亡而消滅,繼承人繼承債權後,取得債權人資格,債權到期後,可以憑債權憑證和繼承相關的證據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三、被繼承人的債務是不是遺產?

從廣義上來説,被繼承人的債務屬於個人的消極財產,只要是合法的個人財產,仍然屬於遺產。被繼承人死亡後分割遺產前,應當先查明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情況,包括債務。分割遺產時應當預留所負債務的份額,提前清償或者提存;對於遺產分割前未發現的債務或者債權人未能及時主張的被繼承人的債務,遺產分割後主張的,繼承人應當從所繼承的份額承擔債務。

遺囑的撤銷是立遺囑人取消自己所立的遺囑。取消原遺囑,遺囑的內容即無效。

遺囑的變更、撤銷方法有下列幾種:

(一)以書面形式明示變更或撤銷原遺囑。

(二)以立新遺囑的方式變更或撤銷原遺囑。

中國《繼承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對於繼承人來説的話,他代替書寫遺囑的話完全是可以的,只不過在這種情況之下,仍然是需要符合我們國家代書遺囑的條件的,代書遺囑主要是根據繼承法當中的規定,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防止出現一些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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