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放棄後遺產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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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放棄後遺產如何處理?
律師解析:首先,繼承權是一種權利,可以單方面的表示放棄,但是不得損害被繼承人和繼承人的利益。即: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其次,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再次,繼承人放棄遺產繼承只是表明其不再取得遺產,並不意味着遺產不存在。而只要遺產存在,遺產就首先應當用於清償債務,只不過是繼承人因放棄遺產繼承而使其對被繼承人的債務不承擔直接償還責任。
最後,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遺產的處理應當按遺囑優先法定繼承。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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