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遺囑沒有簽名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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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遺囑沒有簽名有效嗎

遺囑是遺囑人對自己的財產或其他事項所作的處理,應當由遺囑人自己完成。但是,遺囑人不識字或因生病等不能書寫,或者不願意自己書寫的,可以委託他人代寫遺囑。但是由於其非自書性,對其效力的認定一直存有疑問,那麼代書遺囑的有效條件是什麼,代書遺囑沒有簽名有效嗎?本文從這兩個方面介紹如下。

一、代書遺囑的有效條件是什麼

1、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由見證人代替遺囑人書寫遺囑。代書遺囑不是代書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遺囑,而是代書人按照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如實地記載遺囑人口述的遺囑內容,而不可對遺囑內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2、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可為代書人。見證人一般是遺囑人指定的,並經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組織的名義為遺囑見證人。繼承法對見證人數量上的要求,主要是為了保障代書遺囑確實是遺囑人真實意願的表露,也為了防止日後就遺囑的效力發生糾紛。

3、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代書人將書寫完畢的遺囑,應交由其他見證人核實,並向遺囑人當場宣讀,經遺囑人認定無誤後,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並註明具體日期。在場見證的人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遺囑上簽名更好,少則也得保證兩人簽名。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親筆簽名,不允許他人代簽。

4、遺囑代書人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遺囑代書人必須不是繼承人、受遺贈人,也不是與繼承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因其直接參加繼承,同繼承存在着直接而重大的利害關係,如果讓他們擔任遺囑代書人,難免會弄虛作假,損害其他繼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現篡改遺囑、歪曲遺囑本意、增加或減少遺囑內容等行為,給其他繼承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即使作為遺囑代書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本人沒有惡意,也沒有弄虛作假從中漁利,但因為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發不必要的糾紛。因此,繼承人、受遺贈人及與其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遺囑代書人。

二、代書遺囑沒有簽名有效嗎

一般來説是無效的。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代書遺囑應當由兩人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從法律設定代書遺囑形式要件目的來看,要求遺囑人在代書遺囑上簽名,就是為了防止由於遺囑內容非本人親筆所寫,出現內容與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一致。

2、關於按手印,我國民間對此一直有“簽字畫押”的習俗,即“簽字”等同“畫押”。在各類民事、商事司法實踐中,對“簽名”或者“畫押”,如果嚴格機械堅持要式性,就可能會違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是,在涉及“代書遺囑”的繼承案件中,被繼承人已經死亡,如果沒有“簽名”只有“按印”,就很難確保設立遺囑時被繼承人神志清醒,未受脅迫等影響,而只能由見證人、代書人事後加以證明,難以確認該代書遺囑是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按手印”是無效的。

3、實踐中存在用蓋私章代替簽名的情況,公章與私章一字之差但效力相去甚遠,在我國公章採用的是備案制,對於單位而言,經備案的公章一旦在法律文書上出現,就當然發生法律效力,單位如沒有相當的抗辯理由,便應當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後果。而私章則不然,我國對私章並沒有實行備案管理,私章往往出現於非正式場合,私章對某個人而言並不具有人格化、特定化,標明某人名字的私章與該人並不具有法律上必然的對應關係。即使有證據證實遺囑上蓋有的某人的私章是該人經常使用的,該簽章也是無效的。

4、如果客觀條件是在不允許簽名,那麼最好是立公證遺囑。即使書立代書遺囑也應就存在的特殊情況進行公證或取得有關部門的證明,並應當由立遺囑人用按手印來代替簽名,這樣才能保證遺囑的效力。

以上是關於“代書遺囑的有效條件是什麼,代書遺囑沒有簽名有效嗎”的介紹,由此我們瞭解到代書遺囑的條件比較嚴格並且代書遺囑沒有簽名一般情況下是無效的。代書遺囑要求必須滿足合法的要件才能生效,所以這一過程必須嚴格謹慎,遇到問題最好直接求助於律師,否則因為一個小小的失誤導致代書遺囑效力全無,使得立遺囑的目的無法達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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