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於遺產範圍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一、不屬於遺產範圍有哪些?

不屬於遺產範圍有哪些?

根據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下列財產不能納入遺產範圍,不屬於遺產範圍:

1、國家或集體職工因公死亡,軍人犧牲或病故、公民因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而死亡時,有關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照國家制定的勞動保險法規定、軍人犧牲與病故撫卹的規定、交通安全法規定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給予受該死者生前撫育、扶助和贍養的家屬一定金額的撫卹費和其他生活補助費。因為這些撫卹費,其性質並不是對死者個人利益的經濟補償,而是國家對死者特定家屬所給予的精神慰籍和物質幫助,應由有關人員直接享受,不屬於死者遺留的個人財產。

2、人身保險金。按照保險法的規定,被保險人如果指定了第三人為其人身保險合同的收益人時,如果被保險人死亡,收益人可直接請求保險人向其支付保險金,該保險金不列入被保險人遺產範圍。當然,如果被保險人沒有指定受益人的,該保險金仍屬被保險人遺產範圍內。

應該説明的是,如果家庭財產未分割,應先析產,確定哪些財產屬死者所有,只有屬死者的那份財產才能列入遺產範圍。死者生前贈與他人的財產也不能列入遺產範圍。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的財產,不能當做遺產(如租賃的房屋、承包地、自留地、魚塘等)經國家有關機關鑑定認為應由國家保存的文物、檔案、文件、物件等,應歸國家所有,不能列入遺產。上交國家後,有關機關給予的報酬,可列入遺產範圍。與人身相聯繫的權利、義務不能列入遺產範圍(如死者生前由國家給予的撫養費、殘廢扶助費等)。死者死後家屬所領取的撫卹金、家庭生活困難補助金,是國家用來撫卹和幫助死者扶助生活困難的家庭和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喪失勞動能力的親屬的,也不屬於遺產範圍。如果是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共同生活時的一些生活必需品,原則上不應作為遺產分割,應留給死者生前的配偶繼續使用,不屬於遺產範圍。

二、遺產分割的時候應當遵循的原則是什麼?

在分割遺產時,各繼承人除嚴格按照我國《繼承法》規定的男女平等、養老育幼、優先照顧缺乏勞動能力和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提倡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外,還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的原則。

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因此,繼承人在分割遺產前要注意死者是否留有遺囑,如果留有遺囑,首先應按遺囑繼承方式分割被繼承人的財產。雖有遺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遺囑處分的遺產。

2、保留胎兒繼承份額的原則。

在分割遺產時,如死者遺有未出生的胎兒,應給胎兒保留應當繼承的遺產份額,其應繼承的數額一般以共同參加繼承的各法定繼承人的平均數額為參考數額。如果胎兒生下是活體,這份遺產由胎兒這一繼承人繼承;如果胎兒出生是死胎,這份遺產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遺產的範圍是個人合法所擁有的財產,但是法律當中也明確的規定的,有一些部分不屬於遺產的範圍,比如説個人的人身方面的保險金。除此之外的話,對於親屬所進行的一些撫卹費用,也並不屬於遺產的範圍,不能發生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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