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繼承權的喪失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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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繼承權的喪失情形有哪些

我國繼承權的喪失情形有哪些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1)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喪失繼承權;

(2)過失行為或意外事件導致被繼承人死亡的,不喪失繼承權;

(3)不以剝奪生命為目的的故意傷害行為等,不喪失繼承權;

(4)只喪失對被害被繼承人的繼承權,不喪失對其他被繼承人的繼承權。

2、為爭奪遺產殺害其他繼承人。

(1)殺害其他繼承人的目的是爭奪遺產,如為其他目的或動機,不喪失繼承權;

(2)殺害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不喪失繼承權。

3、遺棄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1)被遺棄的須是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

(2)繼承人須有盡扶養義務的能力;

(3)虐待被繼承人須具備情節嚴重,才喪失繼承權。司法實踐中,一般從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後果、社會影響等方面來認定情節是否嚴重。

4、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1)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須是法定繼承人實施,如果是非法定繼承人實施的,則不能剝奪其繼承權;

(2)須情節嚴重。司法實踐中,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情節嚴重。

二、老人能取消子女繼承權嗎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個人的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從這項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法律保護老年人依法根據自己的意願對個人財產進行處分的權利,包括在生前處分自己遺產的權利,對於老年人依法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能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遺囑繼承是公民生前按法律規定處分遺產的方式之一,這項法律規定明確了公民可以通過遺囑繼承的方式,依照自己的意願立下遺囑確定其遺產由誰繼承,為老年人充分行使其個人財產所有權以實現老有所養的最終願望提供了一種法律上的有效保證,有利於晚輩更好地履行贍養義務。

由於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雖然子女同屬第一法定繼承人,但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對於不盡贍養義務的不孝之子,老人可以通過立遺囑不準其繼承遺產,取消其法定繼承權。因為立遺囑是被繼承人處分其個人財產的單方面法律行為,無需徵得繼承人的同意,只要所立遺囑是老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內容合法有效,遺囑就具有法律效力。

繼承人的繼承權可以進行享受,也可以進行放棄。一般情況下同等順序的繼承人,應該是有同等的繼承份額,但是繼承人中有沒有勞動能力的人,比如説未成年人或者是殘疾人,那麼繼承財產的份額應該多給你一些,屬於被照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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