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養人可不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3W

根據法律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説養子女不對生父母有贍養的義務,也不享有繼承的權利。但是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又同時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以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以分得生父母的適當遺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被收養人可不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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