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需要結婚證和獨生子女證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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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需要結婚證和獨生子女證麼?

父母一方去世的,會涉及到遺產的繼承,日常生活中,圍繞遺產分配引發的糾紛案件比較多。本來關係不錯的親人,涉及到金錢的話,有的甚至是反目,乃至鬧上法院。繼承遺產有嚴格的規定和原則。那麼,繼承需要結婚證和獨生子女證麼?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做個具體瞭解。

一、繼承需要結婚證和獨生子女證麼?

1、現在繼承遺產,可以公證,也可以不公證,不再強制。

2、如果公證,需要獨生子女證,用來證明父母只有一個子女。

3、證件丟失,可以到計生局補辦獨生子女證件,當初父母辦結婚的民政局去補辦或查檔 ,複印檔案並加蓋保管單位公章證明與原件一致即可交公證處。

二、法定繼承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1、被繼承人生前未與他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或雖訂立遺贈扶養協議,但只處分了部分遺產,或協議已失去法律效力的。

2、被繼承人生前未立遺囑、遺贈,或雖立遺囑、遺贈,但只處分了部分遺產,或所立遺囑、遺贈無效或部分無效的。

3、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

4、遺囑繼承人放棄遺囑繼承或受遺贈人放棄受領遺贈的。

5、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受遺贈人喪失遺贈受領權的。

三、法定繼承的原則是怎樣的?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法定繼承人對遺產的分配份額,按照以下規則確定:

1、原則上,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當“平分”遺產;但是,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經過協商,允許“有人分的多,有人分的少”。

2、特殊情形特殊處理:

(1)基於對弱者一貫同情和照顧的立場,對於生活有特殊困難並且缺乏勞動能力的法定繼承人,“應當”多分;

(2)作為激勵機制,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法定繼承人,“可以”多分;

(3)作為事後懲罰,對於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卻不對被繼承人盡扶養義務的法定繼承人,“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3、法定繼承人以外的遺產取得人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綜上所述,夫妻一方去世的,配偶和子女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應該平均分割財產。繼承需要結婚證和獨生子女證,如果丟失獨生子女證,應該到計生部門補辦或者申請證明。這裏需要注意,獨生子女並不能百分百繼承遺產,只要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都有繼承遺產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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