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和繼承人配偶是否有關係?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一、代位繼承和繼承人配偶是否有關係?

代位繼承和繼承人配偶是否有關係?

代位繼承和繼承人配偶是沒有關係的,代位繼承適用的範圍,具體如下所述:

1、被代位人必須先於被繼承人死亡。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其他繼承人如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不發生代位繼承。

3、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

4、被代位人生前必須享有繼承權。

5、代位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在遺囑繼承中不適用。

6、代位繼承人無論人數多少,原則上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份額。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二、我國代位繼承製度具備的特點是什麼?

1、被代位人須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子女,這是我國代位繼承的前提條件,也是我國代位繼承製度的鮮明特徵。

2、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亦即代位人可以是被代位人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等,這進一步解釋説明了“晚輩直系血親”的範圍。

3、代位繼承是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中規定的“血親”是既包括自然血親,同時也包括擬製血親,即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和已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的所生子女;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和已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的養子女,均可作為代位繼承人。

4、被代位人未喪失繼承權,代位繼承人所繼承的財產是本應由被代位人所繼承的那部分,如果被代位人喪失了繼承權,那麼相應的代位繼承人也不能繼承財產。

5、代位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遺囑繼承不發生代位繼承,遺囑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遺囑不得執行,按照法定繼承來繼承。

6、在代位繼承中,配偶不得互相代位繼承,即丈夫為被代位人時,妻不代夫,妻子為被代位人時,夫不代妻。只能由其晚輩直系血親進行代位繼承。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可能對於繼承方面的一些法律規定並不是特別的瞭解,尤其是涉及到代位繼承,主要就是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所以才會產生代位繼承,同時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代位繼承僅限於晚輩直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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