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子女的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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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子女的贍養義務

現在離婚了又結婚的人有很多,離開這個家庭再重新組一個家庭,那個家庭裏面如果有子女的話,他們的關係就是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係。對此一個新的話題出現了,對於繼子女的贍養義務方面是怎樣一個內容。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一起來看看吧。

一、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係

繼父母與繼子女是因婚姻關係而產生的一種親屬,屬於姻親。現實中,常見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係有以下兩種:

1、名分型:即生父或生母與繼母或繼父再婚時,繼子女已經成年獨立生活,或雖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費,沒有受其繼父或母的撫養教育,所以僅僅是名分上的繼子女與繼父母的關係。

2、共同生活型:即生父或母與繼母或父再婚時,繼父或母對其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的生活教育費,繼父或母與繼子女已形成了撫養教育的關係。

二、繼子女對繼父母有義務贍養嗎

誰有義務贍養老人?繼子女有贍養老人的義務嗎?回答這個問題一定要分情況:

1、對於名分型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關係,由於繼父母沒有撫養教育繼子女,因此繼子女也就沒有對繼父或母盡贍養的義務。

2、對於共同生活型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關係,由於繼父母已經與繼子女形成了撫養教育關係,因此繼子女就有義務對繼父或母盡贍養義務。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三、繼子女不贍養老人怎麼辦

此處所説的繼子女不贍養父母的情況,僅指共同生活型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關係,因為他們之間已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係,因此,當子女有條件贍養老人而不履行義務時,父母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法院根據父母的訴訟請求,查明情況後,可判決令子女給付。如子女堅持不給,法院還可強制執行子女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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