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自書遺囑了撫卹金的分配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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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人自書遺囑了撫卹金的分配有效嗎?

老人自書遺囑了撫卹金的分配有效嗎?

老人自書遺囑了撫卹金的分配部分無效,死亡撫卹金是死者所在單位等給予死者近親屬和被扶養人的生活補助費。死亡撫卹金還含有一定精神撫慰的內容。死亡撫卹金髮生於死者死亡後,所以不屬於遺產。 對撫卹金如何分割,法律並無明確規定。

根據我國目前的有關政策,享有撫卹金待遇的人必須同時具有兩個條件:一是必須是死者的直系親屬、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養的人。

死亡撫卹金的具體分割,由當事人按照法定繼承的順序協商解決,如果實在協商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訴。法院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則處理撫卹金,同時也會酌情考慮各近親屬的客觀情況進行分割。 如一方當事人經濟困難,主要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則可以適當多分;如一方當事人對死者不盡或少盡贍養、扶養義務,可以少分甚至不分。

二、遺囑無效怎麼辦

遺囑無效,可以分為部分無效和全部無效兩種情況。遺囑無效的部分,並不影響或停止遺囑其他部分的生效及執行。

在部分無效的情況下,根據這一無效部分不同的具體內容,對遺產要作出不同的處理。比如,倘若遺囑所處分的是立遺囑人和其他人的共有財產,那麼,其他財產共有人有權要求他所得的份額,而只付給遺囑繼承人相應的份額。

又如,遺囑中若對缺乏勞動能力而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沒有留下必要的財產份額,那麼在財產分配中,必須先行扣下這部分人必要的份額,剩餘的遺產才能按照指定的內容執行。如果遺囑全部無效,死者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三、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一)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規定: “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二)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不真實具體體現在如下幾種情況中:

1、脅迫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2、欺騙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3、被非遺囑人假造的遺囑;

4、被篡改的遺囑;

5、遺囑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所立的遺囑。

(三)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

在現實生活中,常見到丈夫立遺囑不經妻子同意便處分了全部夫妻財產,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九條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撤銷。”

(四)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內容不合法的遺囑主要有三個情況:

1、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2、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3、遺囑內容違反其他法律

有財產的民事主體,若是想要訂立遺囑來約定自己死亡後財產的分配,那麼首先需要確定哪些是可以作為繼承繼承的,若是不能繼承,但是在遺囑之中又有規定的,那麼此規定無效。若是此部分無效不影響遺囑之中其他財產分配的,那麼可以忽視部分無效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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