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户后土地確權和繼承有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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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户后土地確權和繼承有關係嗎

分户后土地確權和繼承有關係嗎

土地確權,兒子己分户,土地確在了父母名下,承包地兒子不能繼承。承包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是村集體分給本村農户承包的,農民有經營權,沒有處分權,是不能作為個人財產繼承的。

二、土地的續包規定:

1、土地承包人去世,土地尚在承包期內,與承包人在同一户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員的,可由其家庭成員續包;

2、沒有其他家庭成員的,由發包方收回再分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三、土地確認權有哪些原則

①、集體所有土地一般為內部使用。

②、重複徵用或劃撥,以後者為準。

③、界線與面積不吻合的,以界線為準。在土地確權時,要處理好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與行政管轄權的關係、與特殊區域內部門管理權的關係、土地權屬與規劃區的關係。土地權屬確認的基本方法是調查、申報登記、核發證書,因此,確權主要是通過權屬調查和申請土地登記、核發證書實現的。

首先是有利於強化物權保障。土地是農業最基本的生產資料,也是農民的“命根子”,一經確權,農民就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權利人,有利於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

“有利於強化承包農户的市場主體地位和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地位,為鞏固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提供強有力的制度保障。經過確權頒證之後,土地既是資源,又是資產,農民就等於握住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權,無論誰想再動農村的承包地,都必須經過本户同意。如果農民外出打工,還可依法把承包地進行流轉,交給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來經營,換取實物或租金。這樣一來,農民的財產性收入就會增加。”

農村的土地歸屬集體所有,重新進行徵收或分配時,按照後者進行辦理。土地在承包時,應按照法律規定平均的分配給集體中每一名成員,由村委會進行劃分和分配的,在承包期到期後,重新進行承包分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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