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律師解除辯護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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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律師解除辯護應該怎麼辦?

刑事訴訟法律師解除辯護應該怎麼辦?

目前如果刑事訴訟法律師解除辯護的話,一般情況下審理期間可以解除辯護律師。

根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規定,我國辯護人的權利主要有:

1.辯護人有權根據事實和法律,獨立進行辯護。辯護人根據自己對事實的認定和對法律的理解,獨立進行辯護,其他任何機關,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或團體、個人,都無權干涉。

2.會見通信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面和通信。在審判階段,辯護律師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通信。

本案的訴訟文書是指包括立案決定、採取強制措施的法律文書、通緝令和起訴意見書等。技術性鑑定材料就是指鑑定結論。所謂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自訴案件應是指刑事自訴狀及相關證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檢察院移送給人民法院的案卷也應允許查閲;公訴案件是指有明確指控犯罪事實的起訴書、相關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等。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是指對案件定罪量刑有決定意義的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

3.調查取證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條的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其他辯護人則沒有這項權利。

4.提出辯護意見權。刑事訴訟法第13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委託的人的意見。也就是説,犯罪嫌疑人委託的辯護人在審查起訴階段就有權為委託人辯護。對此,人民檢察院應當聽取。

5.在案件的審判階段,辯護人有權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書。6.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法庭調查階段,辯護人在公訴人訊問被告人後,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法庭審理中,辯護人有權申請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物,申請重鑑定或者勘驗。法庭辯論階段,辯護人可以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和控方展開辯論。

7.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1肋條規定,被告人的辯護人,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即辯護人經被告人同意,有權對第一審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

8.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9.拒絕辯護權。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規定,拒絕辯護的情形有兩種:一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繼續辯護;另一種拒絕辯護是指辯護人具有法定理由不再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的行為。律師法第29條第2款規定:律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隱瞞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10.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訴。

11.辯護人在合法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實踐中,律師實現上述訴訟權利還存在如下問題:

(1)律師在偵查階段申請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困難重重;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仍有檢察官和法官在場,且會見時常受到在場司法人員的無理干涉,以至於打斷談話或當場決定取消會見,辯護人的法定的會見權缺乏保障;

(2)有些地方的公安看守所往往在律師會見室內安裝監控設備,監視律師會見委託人的言行,表現出對律師執業活動的不信任;

(3)律師的閲卷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立法上和實踐中都受到了嚴格限制,大大地削弱了辯護律師的訴訟職能。

(4)律師調取證權難以保證,使得律師無法正常地收集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5)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不依法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6)律師根本無法替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辦取保候審手續。對此,應當進一步完善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採取切實措施予以糾正。

辯護人的主要義務是:

1.辯護人有義務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2.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遵守看管場所的規定。

3.參加法庭審判時要遵守法庭規則。

4.未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不得向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5.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隱匿、毀滅、偽造證據、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否則,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刑法第306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6.辯護人應當向法院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證言筆錄、鑑定人的鑑定結論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

另外,根據律師法第33、35、36、42條以及第29條第2款的規定,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還應當履行以下法定義務:

(1)不得私自接受委託,私自向委託人收取費用,收受委託人的財物,也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

(2)不得違犯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

(3)不得向法官、檢察官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請客送禮或者行賄、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

(4)不得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威脅、引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以及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5)不得干擾訴訟的正常進行;

(6)保守履行辯護職責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祕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7)曾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2年內,不得擔任辯護人;

(8)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盡職盡責,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務;

(9)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

在案件審理期間如果律師終止了對被告一方的辯護,被告是有權利在案件審理期間去尋找別的法律規定的人員對被告進行辯護,法律規定的人員當中包括了其他律師,親友,被告工作單位的推薦人和其他相關人民團體,所以律師解除辯護我們是可以有解決方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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