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協商繼承房產協議範本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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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子女協商繼承房產協議範本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子女協商繼承房產協議範本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房屋繼承協議書

甲方(遺贈人):×××(寫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贈人):×××(寫明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遺贈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1、甲方所有的×××(寫明遺贈財產的其本情況),在甲方死亡後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的證明為:(寫明證明甲方擁有所有權的證據名稱,如贈與房屋,就應有房產所有權證)。

2、乙方應於每月十日前給付甲方生活費×××元,醫療補助費×××元(可以約定其他費用)。

3、乙方應在甲方去世後三十日內辦理贈與財產的所有權轉移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遺贈,其遺產可按法定繼承處理。

4、甲方應負對遺贈財產的維護責任,不得隨意處理遺贈的財產。如果甲方故意將財產損壞或者送給他人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修理、更換或者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換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權終止協議。

5、乙方應當按時給付甲方費用。逾期給付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履行協議。如果連續三個月不給付費用的,甲方有權終止協議。

6、本協議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二、放棄繼承房屋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1、當事人的身份屬實,要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受欺詐、脅迫,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

3、公證處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後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並將其記錄在談話筆錄中,讓當事人核對並簽名。

4、當事人放棄繼承權不應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移給他人。

若是父母在世期間,並沒有採取訂立遺囑的方式,來約定死亡後房屋由誰繼承的,那麼確定房屋的所有人死亡時起,死者的配偶、父母以及子女都是有參與房屋分割的權利的,即使是對於小三生的孩子、繼子以及養子女等都是具有繼承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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