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繼承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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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到被繼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註銷户籍,辦理死亡證明;到區或市公證處(原外銷商品房到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
2、房產繼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被繼承人死亡證明;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係的證明文件;繼承人的身份證件;有遺囑的繼承權公證另需提交的資料:被繼承人所立遺囑(該遺囑必須是已公證過的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由於無法認定其真實性,因此暫不予採納)。
3、辦理房屋過户登記,申請人是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文件:《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身份證明(複印件)、房地產權證書(原件)、繼承權公證文書或者遺囑公證書和接受遺贈公證書(原件)契税完税憑證(原件)。
4、遺贈和法定繼承、遺囑繼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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