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否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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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否允許?

一、房屋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否允許?

房屋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允許,繼承權作為一項權利,繼承人有放棄的自由。然而,一項放棄繼承權的表示,在什麼情況下能夠被認為有效?

首先,必需是繼承人本人作出放棄的表示,他人包括繼承人的監護人都無權放棄。

其次,繼承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放棄繼承權須在特定時間作出。《民法典》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須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表示。遺產分割後,遺產已經變成繼承人的財產,此時放棄的是所有權而不是繼承權。

第四,繼承人放棄繼承不得損害他人利益。比如,放棄繼承權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的撫養、扶養、贍養義務,或其他債務履行的,放棄無效。

第五,放棄繼承權須以法定方式作出。在訴訟前放棄的,須以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表示,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為有效;在訴訟中,繼承人口頭向法院表示放棄的,繼承人在筆錄中籤名,該放棄也有效。

繼承人放棄繼承後翻悔的,須在遺產處理前提出,並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承認。

二、如何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

放棄繼承權公證是指公證處依法證明繼承人放棄自己享有的繼承他人遺產權利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的活動。我國法律規定允許公民自願放棄自己的繼承權,但放棄繼承權應當依法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

1、放棄繼承權公證的管轄。當事人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應當到其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

2、對放棄繼承權公證的申請。繼承權是公民的一項重要民事權利,是公民依法繼承他人遺產的的權利。因此,放棄繼承權公證必須由繼承人親自為之,不允許他人代理,當事人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公證處可派公證員到遺囑人的居住地辦理。

3、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應提交的材料。申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時,應當逐項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户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死亡前,放棄繼承權不具有實際的法律意義。

(3)本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可以由所在單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供,只要能證明其確實享有繼承權即可。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根據規定,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公證,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及其放棄繼承權將引起的法律後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公證處應將上述情況記錄在公證筆錄上,筆錄應讓當事人核對並簽名。

4、對放棄繼承權公證的審查和注意事項。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公證處應重點審查:

(1)當事人的身份、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以及是否確實享有繼承權;

(2)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無受脅迫、受欺詐等影響其真實意思表示的事實存在;

(3)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是否在法定期限內做出的。

在當代社會,房屋繼承人員的話可以放棄繼承房屋的權利,當然可能很多人並不是特別的理解,並且房屋的價值是非常大的,所以很多人員都願意繼承,但實際上有時候與他相關的就是人員來進行一個放棄完全是可以的,但是必須是表示必須要在法定期限內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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