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見證人應具備怎樣的條件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7W

遺囑見證人應具備怎樣的條件

遺囑見證人,是指受遺囑人的邀請,協助證明遺囑人所立遺囑的真實性的第三人。我國《繼承法》規定了五種遺囑形式,除公證遺囑和自書遺囑不須見證人外,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均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那麼,遺囑見證人應具備什麼條件?哪些人不能做遺囑見證人?

一、遺囑見證人應具備什麼條件

遺囑見證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遺囑見證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年滿l8週歲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已滿16週歲不滿 l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其主要生活來源的,在法律上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遺嚼見證人。但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則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2、遺囑見證人應當是能夠理解遺囑的內容、懂得遺囑所有文字的人

有些人雖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但沒有從事遺囑見證活動的能力。比如,文盲由於不識字而無法自己準確知曉遺囑的文字和內容,盲人雙目失明而看不見遺囑的內容、聾啞人不能聽見遺囑的表述等,這些人均不能成為遺囑見證人。

3、遺囑見證人應當是與遺產沒有利害關係的人

與遺產有利害關係的人,是指通過遺產繼承和受遺贈而能直接或者間接得到利益的人。也就是説,遺囑中所涉及的繼承人時範圍、遺產分配等與他們有直接或者間接的利害關係。

二、哪些人不能做遺囑見證人

根據《繼承法》第18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對“有利害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6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我們為大家介紹了一些訂立遺囑的基本知識,希望對大家處理生活中遇到的問題有所幫助。在這裏要提醒大家,代書人是指代為書寫遺囑的人,根據《繼承法》的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二個以上的見證人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因此不能做遺囑見證人的人也是不能做代書人的。如果您不知道怎麼判斷是否為利害關係人,最好諮詢一下專業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