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證人的格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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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囑證人的格式是怎樣的?

遺囑證人的格式是怎樣的?

證人證言

本人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

(事情的經過説明或者情況説明)

以上陳述句句屬實,如有虛假之處,本人願為此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特此證明

證明人:__________

日 期 :___年___月___日

證人:(簽名)__________

二、遺囑證人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前者不能辨認自己行為,不能以自己名義參加民事活動並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義務。後者則是其民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參與訂立遺囑這類較複雜民事活動。如果他們在場,其見證不具有法律效力。

2、繼承人、受遺贈人。

他們與遺囑有直接的利害關係,一般來説,他們在場不利於遺囑人毫無顧忌有受外界影響地按照自己的意願處分財產。因此,法律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由於利益關係的影響,難以保證其證明的客觀性、真實性,所以這些人也不能做遺囑見證人。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因此,在遺囑人需要找遺囑見證人的時候,找符合條件的律師作為遺囑見證人比較好。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遺囑見證人資格的限制性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如果財產所有人在生前是採取的代書、打印等的方式來訂立遺囑,那麼是一定需要選擇符合發生的條件的、不低於兩個的遺囑見證人的,若後期遺囑訂立人死亡後,發生遺囑糾紛,那麼這些見證人可能就需要充當證人,來證明遺囑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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