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遺囑共同財產是否有效
一、夫妻一方遺囑共同財產是否有效?
顯然是不能生效的,夫妻一方只對處理自己的財產,對於另一半的財產是無權處置的,即使處置了,也是無法生效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範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三、遺囑無效的九種情形:
(一)遺囑人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二)遺囑內容不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三)由於遺囑繼承人的原因導致遺囑無效的
(四)基於財產處分上的原因而遺囑無效
(五)遺囑違反法律強制性撫養義務而導致無效
(六)多份遺囑的內容衝突造成的遺囑無效
(七)遺囑形式不合法導致的遺囑完全失效
(八)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撫養協議間衝突造成遺囑無效
(九)遺產中的消極財產大於或等於積極財產,即債務清償後無剩餘財產,導致遺囑無效。
實際上,平時共同財產歸誰保管,不代表這些財產就是歸誰一個人所有的,況且立遺囑這本身也是事關重大的一件事情,不和配偶商量的情況下就私自決定讓誰來繼承共同財產,本身就是不尊重另一半的行為,而且誰都沒有資格一個人處理共同財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