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可以立遺囑剝奪未成年子女的繼承權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W

父母可以立遺囑剝奪未成年子女的繼承權嗎

一、父母可以立遺囑剝奪未成年子女的繼承權嗎?

不可以,《繼承法》規定遺囑自由的同時,對遺囑自由又作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規定,比如: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繼承權不存在剝奪的説法。財產是父母的,有權決定給哪個,不是一定要給未成年子女。也不能説未成年子女一定可以繼承父母的財產。

繼承法只是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也就是説當父母去世時子女沒有成年,可以將適當份額留給子女直至成年。如去世時子女已經成年,那就分不到財產,只能按遺囑確定的內容執行。

所謂遺囑,是指被繼承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規定的內容和方式對自己的財產預作處分,並在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

依據現行法律規定,公民不僅可以通過設定遺囑的方式改變繼承人的範圍、順序和繼承份額,而且還可以取消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把財產遺贈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繼承法》規定遺囑自由的同時,對遺囑自由又作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規定,比如: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都喪失繼承權。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繼承人殺害其他繼承人,既包括法定繼承人殺害遺囑繼承人的情形,也包括遺囑繼承人殺害法定繼承人;既包括第一順序人繼承人殺害第二順序繼承人,也包括第二順序繼承人殺害第一順序繼承人。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如果被繼承人以遺囑方式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以確認遺囑無效,並按繼承法第八條處理。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遺棄被繼承人是指對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被繼承人有扶養義務而拒不履行扶養義務;所謂虐待被繼承人是指在被繼承人生前對其從身體上或精神上進行摧殘或者折磨。

對遺棄被繼承人的,不管情節是否嚴重,都喪失了繼承權,但繼承人如確有悔改表示且被遺棄人在生前表示寬恕的,可以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後果和社會影響而定。

如果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則喪失繼承權,若繼承人確有悔改表現且被虐待人生前表示寬恕的,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4)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所謂偽造遺囑是指以被繼承人的名義製造假遺囑。

所謂篡改遺囑是指改變被繼承人所立的遺囑的內容。

所謂銷燬遺囑是指將被繼承人所立的遺囑毀滅。

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是否嚴重是判斷繼承權是否喪失的標準。

根據司法解釋,如果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

很少有親生父母親在立遺囑的時候會直接把自己的親生孩子全部排除在外的,除非孩子已經成年,作為未成年子女屬於典型的缺乏勞動力又沒有生活來源,如果在父母立的遺囑當中根本沒有留給未成年子女任何的遺產份額,這樣的遺囑其實是值得商榷的,未成年子女可以提起訴訟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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