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運營車輛繼承公證的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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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棄運營車輛繼承公證的流程是什麼?

放棄運營車輛繼承公證的流程是什麼

一)申請與受理

(一)申請。

《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第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託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3、需公證的文書;

4、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5、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1、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係;

2、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3、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處的業務範圍;

4、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公證處受理後,要在公證登記簿上登記;公證事項的承辦人應制作受理通知單發給當事人,收取公證費,並開始建立公證卷宗。

公證處還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起草、修改、擬定法律文書。

二)審查

公證審查是公證活動中最重要的階段,是確保公證質量的關鍵環節。

三)出具公證書

二、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滿足哪些條件才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如果當事人有權利繼承這輛運營車輛,但是本人決定放棄繼承權,從法律角度上來講,只需要出一份放棄繼承權的書面聲明即可,沒有必要專門去辦理公證,其他人更沒有權利強迫放棄繼承權的當事人辦理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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