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的公證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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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繼承的公證流程是什麼?

法定繼承的公證流程是什麼

1、申請

申請人及其代理人均可提出公證申請。

申請人應當提供的證明材料如下:

(1)申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代理人的代理權證

明(如經公證的委託書、申請人為未成年人的,其代理人的監護權證明等);

(2)申請人的户籍證明;

(3)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4)被繼承的遺產的權屬證明;

(5)申請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

(6)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情況證明,無第一順序繼承人或被一順序繼承人均放棄繼承權的還應提供被繼承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情況證明;

(7)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的經公證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8)其它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證明。

2、受理

(1)不動產的繼承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受理,動產的繼承由繼承人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或實施繼承行為發生地公證處受理;

(2)繼承人對遺產的處理達成合意,遺產的處理不違反法律規定;

(3)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無疑義。

3、告知

可以採用格式告知或其它方式告知公證當事人的相關權利、義務、繼承公證的法律意義和後果及承辦的公證員。在告知內容中需特別註明繼承人在繼承了被繼承人的遺產後有償還被繼承人未償還債務的義務,償還債務以繼承的遺產為限;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在遺產處理完畢後無權再主張繼承權。

4、製作談話筆錄

6、調查核實

核實重點:

(1)被繼承人是否死亡,死亡時間是否確定;

(2)遺產權屬有無爭議;

(3)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涉及轉繼承與代位繼承的,轉繼承人與被代位繼承人的死亡時間,親屬情況;

(4)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是否盡應盡義務,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子女的配偶是否對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

(5)繼承人是否有喪失繼承權的事由;

(6)是否有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

7、審批和出證

符合《公證法》第三十條及《公證程序規則》第三十六條的可以出具公證書。

如果沒有遺囑,當事人是以法定繼承人的身份繼承遺產的話,也沒有必要辦理公證,因為當事人的繼承權是受法律制度保護的,有沒有公證書都不影響遺產繼承。而且法定繼承人不止有一位,第一順序繼承人就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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