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和贍養義務有直接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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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和贍養義務有直接關係嗎

一、遺產繼承和贍養義務有直接關係嗎?

遺產繼承和贍養義務沒有直接關係,贍養老人是應盡的義務,和繼承權無關。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明確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由此可見,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義務,這種義務是以父母子女之間的身份關係存在為前提的,只要父母子女關係存在,父母有贍養需要,子女有負擔能力,子女就應無條件地履行贍養義務

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多分遺產?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

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兩個條件的,才能在遺產分配時給予適當照顧。所謂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無法維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繼承人相比生活質量比較差。這裏的適當照顧是指分割遺產時,一般以該繼承人分得遺產能滿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繼承人遺留下的遺產特別多,繼承人平均分配遺產就可以足額保證有特殊苦難的繼承人的生活,就沒有必要加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這是民法典“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主要是指對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一般而言,他們對繼承人所盡的扶養義務要比那些不與被繼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繼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規定可以多分遺產。但是,如果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顧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不僅不能多分,而且還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時,這裏是可以多分,而不是應當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總而言之,繼承遺產和贍養父母之間不是可以等價交換的,比如子女也履行了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但等父母去世後才發現父母在遺囑中把遺產都捐給了國家的,不能因為自己贍養了父母就去否定遺囑的效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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