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子女沒有形成撫養關係有贍養的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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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子女沒有形成撫養關係有贍養的義務嗎?

一、繼子女沒有形成撫養關係有贍養的義務嗎?

沒有贍養義務,婚姻法》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可見,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直接關係到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雖然在現實中,有繼子女已經成年,但繼父母對其學業、事業予以照料或資助的情況存在,但正如親生父母對親生子女成年之後沒有法定的扶養義務一樣,繼父母對成年繼子女的這種照料或資助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撫養教育,所以不能形成具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

二、什麼樣才形成撫養關係

首先,是否形成撫養關係,不能以撫養教育時間長短論。我國婚姻法或相關司法解釋並未對形成撫養關係所需要的期限進行規定,究竟多長時間合適,該時間的計算能否適用中止、中斷,這些問題都無規可循,也不可能適用“一刀切”式的規定,需要綜合考量。

其次,撫養關係應具備“物質上的幫助”、“情感上的交流”。實際生活中,繼父母可能會在經濟上支助未成年繼子女,但繼子女如並未跟隨繼父母共同生活,繼父母也未對其進行過生活、學習的照顧及培養,雙方形成不了情感上的互動和交流,達不到法律所要求的撫養形式的要求,也不宜認定形成了撫養關係。因此,撫養的真實含義應當是繼父母和繼子女如同親生父母子女之間一樣的共同生活,繼父母對繼子女在物質上有幫助,彼此在情感上有交流。

再次,形成撫養關係不以繼子女物質回報為條件。《繼承法》上“撫養關係”有兩層意思:一是父母對子女的撫養,二是子女對父母的贍養。在實際生活中,繼父母撫養繼子女成年後,繼子女可能因為讀書、工作等原因,無力在物質上回報父母,但這並不影響雙方間形成撫養關係,因繼父母在撫養繼子女及子女成年後彼此所形成的情感交流與互動,讓繼父母在精神上得到愉悦與滿足,更是繼子女對繼父母一種更高層次的回報。

是否可以形成撫養關係,應當根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相關事項來進行處理,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需要滿足的條件,如果符合相關條件則構成了撫養關係,那麼就需要承擔相關的撫養義務和贍養義務,具體情況下還應當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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