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的見證人有什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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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的見證人有什麼要求

一、立遺囑的見證人有什麼要求

訂立代書遺囑之所以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其根本目的就在於保證遺囑內容的真實性,防止他人擅自威脅立遺囑人,偽造、篡改、銷燬遺囑人所立的遺囑。根據《民法典》第1140條之規定,下列人員不能成為遺囑見證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遺囑見證人資格的限制性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上述人員之所以不能作為見證人,是因為:

第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法律上都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的活動是受到限制的,不能參與比較複雜的民事活動。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以自己名義參加民事活動並享有民事活動和承擔民事義務,他們作為見證人的遺囑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不能作為見證人,是因為他們與立遺囑人所立遺囑具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如果他們在場,有可能影響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立遺囑人的自願表達產生一定的影響。並且,由上述 人員出庭作證,很難保證他們證言的客觀真實性。因此,法律明確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不得作為遺囑見證人。

第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由於利益關係的影響,難以保證其證明的客觀性、真實性,所以這些人也不能做遺囑見證人。根據《民法典》司法解釋的規定,利害關係人包括: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的撤回、變更以及遺囑效力順位】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二、見證人不出庭口頭遺囑是否有效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證據規則的有關規定,被告提供的口頭遺囑的兩個見證人須出庭作證,接受法官和雙方當事人的詢問,如果證人未出庭,其證言不予採信。

《民法典》中規定了五種遺囑的形式,遺囑人可以選擇恰當的形式訂立遺囑。不過在訂立遺囑的時候要注意,其中代書遺囑、口頭遺囑以及錄音遺囑,在訂立的時候其實都是需要有人在場見證的,我們稱之為遺囑見證人。若是沒有遺囑見證人或者見證人不符合規定的條件,那麼就會影響到遺囑的效力,直接導致遺囑無效。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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