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見證人的要求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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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囑見證人的要求是怎樣的

遺囑見證人的要求是怎樣的

1、遺囑見證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年滿18週歲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其主要生活來源的,在法律上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遺囑見證人。但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則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2、遺囑見證人應當是能夠理解遺囑的內容、懂得遺囑所有文字的人。有些人雖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但沒有從事遺囑見證活動的能力。

3、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利害關係。因為有利害關係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驅動而做不真實的證明。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遺囑見證人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二、在哪些情況下,立遺囑要有見證人

代書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見證人不得為遺囑確定的繼承人。

錄音遺囑同代書遺囑一樣,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並將其見證的情況進行錄音、錄像。完後,應將錄音、錄像內容封存,封口由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蓋封。

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雖然法定的遺囑形式有五種,但並不是在訂立任何一種遺囑的時候,必須要有見證人在場見證。另外,在需要見證人的時候,一般都是至少要求兩個見證人在場。而在訂立代書遺囑的時候,就由其中一個見證人作為遺囑代書人。選擇遺囑見證人,要注意《民法典》中規定一些人不能擔任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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