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遺囑沒有比對如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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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遺囑沒有比對如何鑑定?

一、假遺囑沒有比對如何鑑定?

沒有對比只能通過筆跡鑑定來確定,偽造簽名的則是假的。效力的問題複雜點,根據法律規定,自書是指立遺囑人自己書寫的遺囑,要求遺囑的每一個字都必須是立遺囑人自己手寫,並且簽名及註明立遺囑的日期,代書遺囑則是立遺囑人無法書寫的情況下請人代書,除代書人外,必須有兩位無利害關係人見證。你説的兩份遺囑如果符合上述兩種情況之一的,即為有效。如果同時存在兩份有效的真實的遺囑,則後立的遺囑有效的,先立的遺囑無效,但先立的遺囑是公證遺囑的除外。

二、遺囑的效果

遺囑的不生效,是於遺囑人死亡時,其所立遺囑雖然不違法,但卻不發生法律效力,即不能執行。遺囑的不生效與遺囑的無效,既有不同,又有相似之處。兩者的根本區別在於:遺囑的無效是因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不能發生效力,遺囑的不生效則並非因遺囑違法。二者的相似之處在於:被繼承人的遺囑不能執行,遺囑所涉及的財產應按法定繼承辦理。

遺囑無效,是遺囑因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不發生法律效力。遺囑只要不符合遺囑有效條件之一,就是不應發生法律後果的無效遺囑。但繼承法特別強調下述幾種遺囑無效: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屬於無遺囑能力的人,不具有以遺囑處分其財產的資格。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是無效的。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即使於死亡之前已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所立的遺囑也仍是無效的,而不能隨其具有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有效。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於設立遺囑後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原設立的遺囑仍可有效,但其對原設立遺囑變更或撤回的,遺囑的變更或撤回無效。

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所謂受脅迫所立的遺囑,是指遺囑人受到他人非法的威脅、要挾,為避免自己或親人的財產或生命健康遭受侵害違心地做出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反的遺囑。所謂受欺騙所立的遺囑,是指遺囑人因受他人的故意歪曲的虛假的行為或者言詞的錯誤導向下而產生錯誤的認識,做出了與自己的真實意願不相符合的意思表示。脅迫、欺騙遺囑人的人,既可以是繼承人,也可以是繼承人以外的人;既可以是因遺囑人受脅迫、受欺騙所立的遺囑得到利益的人,也可以是不會從遺囑人的遺囑中得到任何利益的人。

綜合上面所説的,遺囑應該是由立遺囑的人來進行訂立才算是真實的,如果出現了假的遺囑那麼就可以向鑑定中心申請鑑定,利用一切的法律手段來進行辯別真假,這樣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於出現假的遺囑這種行為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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