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不願意立遺囑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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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人不願意立遺囑怎麼辦?

老人不願意立遺囑怎麼辦?

老人不願意立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來進行處理,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遺囑必須是具備遺囑能力之人所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才是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得為遺囑的能力稱為遺囑能力。在香港,遺囑的訂立需要有至少兩位非受益人擔任見證人,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關於訂立遺囑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我國法律上對遺產繼承的處理是按照有遺囑的依據遺囑來進行繼承,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處理的,但遺囑的有效性必須符合規定的有效要件,對於老 人不願意立遺囑的,應當尊重老人的意願,不得以欺詐或者強迫的手段來訂立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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