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房產公證代寫是否合法?
一、遺囑房產公證代寫是否合法?
遺囑房產公證代寫是合法有效的根據規定公證處能代寫遺囑,另外,遺囑的形式不是隻有公證遺囑一種形式。
如果老人能寫字,自書遺囑就可以了,要注意分別自己書寫,親筆簽字,這就符合基本的有效條件了。
為防止將來對老人狀態有爭議,可以在此基礎上加上全程錄像、由無利害關係的親友、鄰居見證立囑過程。
二、公證遺囑的生效條件是什麼
(一)公證遺囑必須嚴格按法定程序辦理:
1、申請。申請人須填寫公證申請書,並出具身份證明、財產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
2、審查。主要審查遺囑人是否有完全的行為能力,遺囑的內容是否合法,遺囑人對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否享有處分權,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等。
3、予以公證。
(二)公證必須到的公證機關辦理,一切單位領導、組織、街道、政府機關等證明都不能稱公證。
(三)公證必須由遺囑人親自辦理。由於立遺囑是與人身關係密切相關的民事法律行為,就象結婚、離婚、收養等一樣,是不能由親屬朋友或律師等代理辦理的。如果遺囑人確有病而無法出門或出門有困難的,可由他人代理去請公證員到遺囑人的住所當面辦理公證手續。
(四)遺囑的審查必須嚴格根據法律而辦理。
三、如何認定遺囑的效力?
(一)見證人不適格的代書、錄音、口頭遺囑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二)未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的遺囑部分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在當代社會訂立遺囑的方式,我們國家是非常多樣化的,也是比較人性化的,因為考慮到很多的老年人他們可能並不會寫字,所以就會由他人來進行代書遺囑,同時也可以進行公證遺囑,公證遺囑相對於其他的遺囑形式來説效力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