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的適用條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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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的適用條件包括哪些

遺囑繼承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但在實際繼承遺產的時候也不是那麼容易的事情,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必須具備一些條件時才能依遺囑繼承辦理。那遺囑繼承的適用條件是什麼呢?而此時根據遺囑來繼承遺產是否有時間限制呢?下文中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遺囑繼承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時才能依遺囑繼承辦理:

1、沒有遺贈扶養協議。

遺囑繼承效力高於法定繼承,低於遺贈扶養協議。因此,只有在沒有遺贈扶養協議或遺贈扶養協議無效、或雖遺贈扶養協議有效,但遺產中遺贈扶養協議尚未涉及的部分可以進行繼承。

2、被繼承人的遺囑合法有效。

首先,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其次,遺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要件,因為只有合法的遺囑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3、遺囑繼承人沒有喪失、放棄繼承權,也未先於遺囑人死亡。

繼承人必須具有繼承資格。喪失或放棄繼承權的遺囑,繼承人即不再具有繼承資格,不能再適用遺囑繼承;遺囑繼承人先於遺囑人死亡時,不適用遺囑繼承,也不發生代位繼承。

二、遺囑繼承有時間限制嗎

一個形式完備,內容確定的遺囑在遺囑人死亡時生效。但遺囑生效後,並不表明遺產承受人在任何時候均可不受阻礙地行使其繼承權利。

遺囑繼承在本質上是財產所有權的流轉,所以遺囑繼承的效力會受到財產所有權效力的影響。為了促進財產流轉,充分利用財產,不讓財產承受人躺在權利上睡覺,國家對遺產承受人繼承權利的保護期限作了一定的規制,表現在:

1、對受遺贈人接受遺產期限作了規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第2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2、對繼承權受到侵害請求法院保護的期限作了規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我們知道了遺囑繼承是有時間限制的。如果受遺贈人在法定時間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其繼承權就不再受法律保護;如果遺產承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繼承權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間起訴,就喪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至於遺囑繼承的適用條件,上文也做出了講解,要是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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