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順位繼承人證明需要什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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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順位繼承人證明需要什麼材料

我們知道,死者若未留下遺囑明確説明繼承人是誰,就要遵循法定繼承。那麼法律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有哪些?第一順位繼承人證明需要什麼?什麼情況下第一順位繼承人會被依法掠奪繼承權?本站小編為您整理説明。

一、第一順位繼承人證明需要什麼材料

第一順位繼承人申請辦理繼承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當事人的身份證件;

(二)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三)全部法定繼承人的基本情況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

(四)其他繼承人已經死亡的,應當提交其死亡證明和其全部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

(五)繼承記名財產的,應當提交財產權屬(權利)憑證原件;

(六)被繼承人生前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應當提交其全部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原件;

(七)被繼承人生前與配偶有夫妻財產約定的,應當提交書面約定協議;

(八)繼承人中有放棄繼承的,應當提交其作出放棄繼承表示的聲明書;

(九)委託他人代理申辦公證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委託書;

(十)監護人代理申辦公證的,應當提交監護資格證明。

“死亡證明”,是指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者註明了死亡日期的註銷户口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死亡公證書。

“親屬關係證明”,是指被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出具的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具有親屬關係的證明;基層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具有親屬關係的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具有親屬關係的證明;能夠證明相關親屬關係的婚姻登記證明、收養登記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和公證書。

二、第一順位繼承人相關規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因此第一順位繼承人證明需要相關證件證明自己是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或父母。如身份證、結婚證、户口本等。

此外需要注意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繼承權可以由當事人聲明放棄或因有下列行為之一依法剝奪而喪失: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第一順序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不分男女、老幼,均享有均等的繼承份額。

第一順序繼承人還有以下幾項特殊規定:

1、喪偶的兒媳對公婆,喪偶的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並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

2、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的關係,視為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係,可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3、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的遺產,不影響繼承其生父母的遺產的繼承權,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的遺產,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

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均等根據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

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相近。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

綜上所述,第一順位繼承人證明只需要證明自己是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或父母即可,但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並不是説一定可以繼承遺產,此外其對遺產的繼承需要遵循均等分配遺產數額的一般原則。如果您想對此做進一步瞭解可以諮詢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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