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順序繼承人證明公證需要提交什麼材料?
一、第一順序繼承人證明公證需要什麼材料?
第一順序繼承人證明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當事人的身份證件;
(二)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三)全部法定繼承人的基本情況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
(四)其他繼承人已經死亡的,應當提交其死亡證明和其全部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
(五)繼承記名財產的,應當提交財產權屬(權利)憑證原件;
(六)被繼承人生前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應當提交其全部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原件;
(七)被繼承人生前與配偶有夫妻財產約定的,應當提交書面約定協議;
(八)繼承人中有放棄繼承的,應當提交其作出放棄繼承表示的聲明書;
(九)委託他人代理申辦公證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委託書;
(十)監護人代理申辦公證的,應當提交監護資格證明。
“死亡證明”,是指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者註明了死亡日期的註銷户口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死亡公證書。
“親屬關係證明”,是指被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出具的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具有親屬關係的證明;基層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具有親屬關係的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具有親屬關係的證明;能夠證明相關親屬關係的婚姻登記證明、收養登記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和公證書。
二、代位繼承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在當代的社會,對於繼承大家可能有一定的概念,但是具體的一些細節方面的問題,還是不是特別的清楚,比如説發生法定繼承的時候,可能需要提交第一順位繼承人的證明等證明材料,具體可以參考上述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