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共同遺囑、共同遺囑怎樣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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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共同遺囑、共同遺囑怎樣撤銷?

一、什麼是共同遺囑

共同遺囑又稱合立遺囑,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人共同訂立的一份遺囑。

共同遺囑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形式意義的共同遺囑,二是實質意義的共同遺囑。形式意義的共同遺囑又叫單純的共同遺囑,是指內容各自獨立的遺囑記載於同一文件上而形成的遺囑。這種遺囑只保持着某種形式上的同一,而在內容上獨立,在遺囑生效和執行時,各遺囑內容不發生影響。實質意義的共同遺囑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人將其共同一致的意思通過一個遺囑表示出來,形成一個內容共同或相互關聯的整體遺囑。這種共同遺囑通常又有四種表現:(1)相互遺囑,即共同設立遺囑人相互指定對方為自己的遺產繼承人;(2)關聯遺囑,即遺囑人相互以對方的遺囑內容為前提條件,一方指定其遺產為某人繼承以對方的遺產也由該人繼承為條件;(3)第三人受益的共同遺囑,即共同指定第三人為遺產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4)互指定對方為繼承人,並約定後死者將遺產留給指定的第三人。

形式意義上的共同遺囑和實質意義上的共同遺囑有着本質的區別,形式上的共同遺囑各自具有獨立內容的遺囑,是不同遺囑人的獨立遺囑,與共同遺法律後果也相去甚遠,嚴格意義上的共同遺囑應僅限於實質之共同遺囑。

二、共同遺囑怎樣撤銷?

撤銷權的問題主要出現在共同遺囑人一方先死的情況下,生存方如何行使撤回其遺囑意思表示的權利,有以下幾個方面:

(1)對於相互指定對方為自己的遺產繼承人的夫妻共同遺囑,撤回權不存在任何問題。比如夫妻雙方共同約定,若一方先死,那麼則由生存方繼承先亡方之遺產。在這種共同遺囑中,一方死亡則其遺囑發生效力而生存方的遺囑失效,當然不存在撤銷權的問題。

(2)對於共同指定第三人為遺產的繼承人的共同遺囑,首先應當注意該種共同遺囑和相互指定對方為自己的遺產繼承人並規定後死者將遺產留給某第三人的共同遺囑的區別,應當講此種共同遺囑,先亡者的遺產並無流轉至生存方這一過程,而是直接發生先死方的個人財產有第三人繼承的法律效力。因此生存方隨時可以就自己的財產變更或撤銷其在共同遺囑中的意思表示。

(3)對於相互指定對方為自己的遺產繼承人並規定後死者將遺產留給某第三人的共同遺囑,生存方僅得就共同遺囑所指定的財產中自己個人的財產實行變更處分,而死亡方在共同遺囑中的自有財產直接由第三人繼承,而不能由生存方先繼承。比如夫甲和妻乙(丙之繼母)相互指定對方為自己的遺產繼承人並約定後死者將遺產留給甲子丙,後甲先死留下遺產六萬,乙改嫁他人,要撤回其遺囑,那麼其不能繼承甲留下的六萬,而由甲子直接繼承。

(4)對於相互以對方的遺囑內容為條件的共同遺囑,在一方的遺囑內容已經執行的情況下,另一方的撤回權將受到限制,根據公平原則,生存方必須支付等值的對價後方可行使變更或撤回權。

共同遺囑有不同形式的區分,而形式意義的共同遺囑與實質意義的共同遺囑其實也是存在很大區別的。當然不管是什麼類型的遺囑,要想被執行自然也是需要符合了生效的要件才行。不過我們也要注意,對於共同遺囑其實也是可能出現撤銷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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