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對共同遺囑認定 - 如何認定共同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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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對共同遺囑認定,如何認定共同遺囑?

實踐中,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共同訂立一份遺囑的,我們稱之為共同遺囑。實踐中,對共同遺囑的處理與一般遺囑是不太一樣的。而在處理之前,需要先對共同遺囑進行認定。那到底該如何來認定共同遺囑呢?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怎麼對共同遺囑認定

共同遺囑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人共同訂立的一份遺囑。因內容不同而分為形式意義的共同遺囑和實質意義的共同遺囑兩大類。形式意義的共同遺囑,是指內容各自獨立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記載於同一遺囑書中。這種共同遺囑在內容上是各遺囑人獨立進行意思表示,並根據各自意思表示產生獨立法律效果,相互不存在制約和牽連。一個遺囑人的表意內容是否有效或生效不影響其他遺囑人表意內容的效力。

實質意義的共同遺囑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人將其共同一致的意思通過一個遺囑表示出來,形成一個內容共同或相互關聯的整體遺囑。這種共同遺囑通常有四種表現方式:相互指定對方為自己的遺產繼承人,並以對方指定自己作遺囑繼承人為前提;共同指定第三人為遺產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其遺產多為共同財產;相互指定對方為繼承人,並約定後死者將遺產留給指定的第三人;相關的遺囑,即形式上各自獨立、實質上相互以對方的遺囑內容為條件的遺囑,一方遺囑撤回或失效,另一方的遺囑也歸於失效;一方遺囑執行時,他方遺囑不得撤回。

嚴格意義上的共同遺囑應僅限於實質上的共同遺囑,而形式上的共同遺囑,不論是在一份遺囑書上寫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各自具有獨立內容的遺囑,還是在同一信封裏裝有兩份或兩份以上的內容各自獨立的遺囑,都只是不同遺囑人的獨立遺囑,與共同遺囑有實質性區別。

司法部《遺囑公證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兩個以上的遺囑人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公證處應當引導他們分別設立遺囑。遺囑人堅持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共同遺囑中應當明確遺囑變更、撤銷及生效的條件。上述規定的立意精神是不提倡共同遺囑,但共同遺囑因無違反法律規定之處,肯定不能被禁止,所謂引導他們分別設立遺囑當然是在能分設的前提之下,這種前提應該只適用於形式上的共同遺囑,而實質上的共同遺囑若分立則會導致內容上的雷同和對應上的不便。因此,公證員在辦理共同遺囑公證時,首先要分辨該遺囑是形式上的共同遺囑還是實質上的共同遺囑,前者可引導分設,後者分設無益。

二、共同遺囑的效力如何

目前我國的繼承法對共同遺囑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所以就共同遺囑的效力和生效時間問題有着不同的意見:

1、關於共同遺囑的效力問題。我國雖然在立法上沒有明確規定共同遺囑,但是也沒有否定共同遺囑的有效性,因此為了更好的,妥善的解決遺產糾紛和家庭共同財產,應該承認共同遺囑的效力;有學者認為,對夫妻共同遺囑在法律上可以承認,但是對其他共同遺囑不予承認;還有其他學者認為,不應當承共同遺囑的效力,因為承認共同遺囑就會容易違反遺囑人個人權利的行使,不利於個人權利實現的保障,也比較容易產生糾紛。總和來看,結合我國司法實踐的經驗,對於夫妻共同遺囑,其他共同遺囑,如果沒有違反繼承法的禁止性規定,能保障立遺囑人權利的有效實施,就應當承認共同遺囑的效力,這樣也有助於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遺囑自由權利。

2、關於共同遺囑生效時間的問題。鑑於共同遺囑時兩個人以上訂立的,立遺囑人死亡時間的不同,就遺囑生效時間的確定我國現行法律還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在理論界、實務界對共同遺囑生效時間的確定存在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只有當共同遺囑人全部死亡時,共同遺囑才發生效力;另一種意見認為,共同遺囑人其中一人死亡,共同遺囑就部分發生效力,即遺囑中涉及該遺囑人遺產的內容發生效力。我國法律對共同遺囑的要件和效力沒有明確的規定,而繼承法對遺囑的生效時間確定為被繼承人死亡時,所以第二種意見較為符合我國的立法精神,也有利於穩定財產所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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