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使用權可以繼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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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草原使用權可以繼承嗎?

草原使用權可以繼承嗎?

1、草原使用權可以繼承,在草場的承包期限內,各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草場的使用權,這和當事人自身是否有草場無關;但不能改變土地的用途(用於建設等)。

2、農村集體土地(草場)所有權屬於集體,任何人不能繼承;

3、承包到期後,由村裏收回重新發包;

4、在被繼承人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包括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都是法定的第一序位繼承人;

5、同一序位繼承人之間,原則上均分被繼承人的遺產。

二、同一順序繼承人應該怎麼分割遺產?

(一)一般情況下應遵循份額均等的分配原則:

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分割財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平均分配遺產。

所謂的“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相同相近。

所謂的“均等分配財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任何明顯差別。

(二)特殊情況下可以不均等分配:

(1)在分配遺產時,應特別注意生活中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工作能力的繼承人。繼承人在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時,只能照顧遺產的分配,一旦有了這兩個條件,就應該照顧好。

(2)當繼承人履行繼承權或繼承人的繼承人被分配繼承權時,他們可以分得更多,而不是過分,而不是強制性的。

(3)如果具有支持和支持能力的繼承人未履行其義務,繼承的分配應分為無或少分。這是民法典中權利和義務一致性原則的重要體現。

若是之前使用草地的主體,是在草地的承包期內死亡的,那麼草地才可以被同一個承包户的其他成員繼承。若是在村民死亡之後,其他的交通成員已經不屬於集體組織了,集體是會將承包的主體死亡之後,按照一定的流程將承包權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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