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繼承嗎 - 繼承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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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繼承嗎?繼承的條件有哪些?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繼承嗎,相信很多人都會對這個問題有疑問吧。法律上給出的解釋是宅基地是不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因為它是一種特殊的財產。今天,法律本站小編將會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農村宅基地到底特殊在哪裏,該怎麼繼承。

一、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繼承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是不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

所謂的宅基地繼承實際上一般是指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

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1、因為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它必須因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取得,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失去而失去,不產生在不同農民個體之間的流轉,即不可以繼承。

2、我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主要是為了保障每户農民的居住需求,具有社會保障功能,如果允許繼承,將導致宅基地無限擴大,違背了土地管理法關於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有關規定。

據此,農村宅基地不能算作遺產,故不可以繼承。但是,存在特殊情況,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繼承人對宅基地上所造房屋的繼承將會導致其對宅基地的繼承。

二、宅基地使用權是特殊的用益物權

1、宅基地使用權具有身份性。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密切相關,只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禁止流轉。

2、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從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集體成員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無需交納相關費用,原則上是無償取得。

3、宅基地使用權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權為保障農民“居者有其房”而設立,具有社會保障職能。

根據宅基地使用權的特殊性,集體成員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是基於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如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死亡那麼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就終止,其生前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也應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農村集體成員的判定標準是很嚴格的,一般以是否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關係,並依法登記取得所在地常住户口作為形式要件,以是否需要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為實質要件進行綜合判斷。

法律規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户申請使用,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應屬於村民户內家庭成員共同共有,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人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並不能獨佔宅基地使用權。

家庭成員對宅基地使用權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家庭成員之間對宅基地使用權沒有份額的劃分。在以户為單位的家庭關係存續期間,家庭成員不得請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權。家庭個別成員的死亡,並不必然導致户的消滅,也就不會產生宅基地使用權的分割問題,無法形成死亡人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個人份額。被繼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權並非其個人財產。宅基地使用權並非個人財產,自然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因此宅基地使用權不能成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遺產,當然不能夠作為遺產繼承。因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對宅基地進行使用,並不表明繼承人繼承了或者是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權。

不管是宅基地所有權還是宅基地使用權都是不能當做遺產繼承的。但對於在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而言,則是可以當做遺產繼承的。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繼承嗎,綜上所述,相信大家對於農村宅基地能不能繼承已經有所瞭解了吧。農村宅基地能不能繼承,在我們的法律中是有明確規定的,我們在上文中也給出瞭解釋和説明,並給出了我們在繼承上需要注意的地方,希望大家在這個問題上能夠有所收穫,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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