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規範的遺囑法律效力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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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規範的遺囑法律效力是否有效

不規範的遺囑法律效力是否有效

按實際情況,即使遺囑書寫不規範,只要內容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在自願合法的前提下出具的,遺囑具有法律效力。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遺囑的設立人按照法律規定書寫相應的遺囑,遺囑應書寫自身的遺囑範圍、遺囑財產、遺囑繼承人員、繼承比例等相關繼承事宜。遺囑應表達遺囑人的真實意願,如受到脅迫、欺騙、威脅的,遺囑不可以辦理,屬於無效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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