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房子誰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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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的房子誰有繼承權

父母的房子誰有繼承權?

繼承遺產的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即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一般情況下,房產的繼承就和其它的遺產繼承一樣,可以指依照法定的程序把被繼承人遺留的房屋所有權還有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轉移到繼承人所有的法律行為。房產的繼承就是所有權及使用權繼受取得方式的一種。

如果父母健在的話,相關的房地產子女是不可以繼承。當然,父母意願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子女也是可以的,但是這種行為可以叫生前贈與,不叫繼承。

二、已死亡的人還有繼承權嗎

已經死亡可分兩種復情況,

1、先於或者被繼承製人死亡,則當然已死亡的人是沒有繼承權的,但是他的子女可以根據代位繼承,取得遺產。

2、後於被繼承人死亡百的,此情況應認度定為,死亡人在繼承開始後死亡的,則他應取得遺產,但是最終他問所取得的遺產最終都會通過順位繼承,將遺產又通過繼承方式分配給死亡人的繼承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民法典》規定: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在確定每個繼承人的應繼承份額時,不是以遺產的分割的時間為準,而是按照繼承開始時確定的遺產總額來計算。遺產所有權從繼承一開始就轉移給繼承人,繼承人為一人的,由其單獨所有;繼承人為數人的,由其共同共有。但,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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