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先於父母死亡的繼承權由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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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子女先於父母死亡的繼承權由誰所有?

子女先於父母死亡的繼承權由誰所有?

子女先於父母死亡的繼承權由子女的孩子所有,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關於代位繼承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代位繼承必須是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也就是子女必須先於父母死亡。

2、有代位繼承權的人僅限於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並且不受輩份的限制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有代位繼承的權利,而被繼承人的旁系血親和長輩直系血親都沒有代位繼承的權利。

3、代位繼承人不管是一個人還是幾個人,他們一般只能繼承他們的父親或是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4、繼承人因違反法律規定而喪失繼承權的他的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

5、代位繼承屬於法定繼承,不適用於遺囑繼承。

二、父母離婚是否影響子女繼承權?

1、親生父母子女之間,不論離婚的父母是否扶養他(她)的子女,均不影響其子女的繼承權。子女的繼承權是緣於與其親生父母的血親關係,而父母離婚只是解除了父母的夫妻關係,並改變不了子女與父母間的血親關係,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也同樣未改變,因此父母離婚不會影響子女對親生父母的繼承權。《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2、養父母子女之間,則可以因為養父與養母的離婚,子女歸撫養父親或撫養母親一方單獨來扶養,從而使得不盡撫養義務的養父或養母的一方與原養子女之間的父母子女關係解除,因此這會導致相互繼承遺產權利的消滅。

3、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之間,也可以因繼父和繼母的離婚,子女歸繼父或繼母一方單方扶養,另一方因其不繼續承擔扶養責任而使原來的扶養關係終止,從而導致相互繼承權的消滅。

另外,如果養父母或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基本上已將養子女、繼子女扶養長大成年,或接近成年或能夠獨立謀生,此後,即使出現了其養父母或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離婚的情況,均不影響他們之間的收養關係或扶養關係,並且也不影響他們之間的相互繼承權。

若是子女先於父母離世的,此時首先父母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是可以與子女的孩子、配偶一起享有遺產的平等的繼承權的。其次,若父母死亡,那麼此時子女的孩子就可以代替自己的母親或者是父親,參與遺產的分割,此時可以被繼承的,只能是原本屬於自己父(母)親的那份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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