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人的孫子是不是法定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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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人的孫子是不是法定繼承人

一、孫子是不是法定繼承人

孫子女不屬於法定繼承人,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繼承人死亡後他所擁有的財產,就是他的遺產,他的繼承人從他死亡開始進行財產繼承。

孫子雖然不是法定繼承人,但是可以代位繼承遺產。很多人認為,孫子是沒有權利繼承爺爺的遺產,但是這個觀念其實是錯誤的,孫子也是有機會能直接繼承爺爺的遺產的。當孫子的父親先於其爺爺死亡的,孫子可以代為繼承其爺爺的遺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也就是死者,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該先於被繼承人而死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其位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種法定繼承方式。

代位繼承的發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1、代位繼承發生的原因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

2、能作為被代位繼承人的只能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其他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無權成為被代位的繼承人;

3、代位繼承人為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親屬,擬製血親也可代位繼承;

4、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或母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二、法定繼承如何劃分繼承遺產比例

(一)、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各繼承人均等分配遺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

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接近。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

(二)、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各繼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遺產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繼承人因為沒有獨立的經濟收入或其他生活來源,難以維持其起碼的物質生活條件。缺乏勞動能力是指繼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備勞動能力或因年邁、疾病等原因而部分喪失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或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是指對被繼承人負有法定的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經濟來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勞務扶助。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處於相互緊密聯繫狀態,彼此相互關心和照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對被繼承負有法定的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條件下,如果拒絕履行上述義務,那麼在分配遺產時,不應分給這類繼承人任何遺產,或者僅分給其極少份額的遺產。但應注意,如果被繼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明確表示不要求其扶養的,分配遺產時,一般不應因此而影響其所應取得的遺產份額。

關於法定繼承人的範圍,我國《民法典》中有相應的規定。其中主要包括了死者的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但並未將孫子女、外孫子女包括在內,由此可見孫子並不能成為法定繼承人。而要想孫子繼承遺產,可以訂立遺贈或者代位繼承。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的條件大致相當的情況下,繼承人之間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協商,在達成一致同意的基礎上,對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不均等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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