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立遺囑怎麼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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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繼承人立遺囑怎麼寫的?

被繼承人立遺囑怎麼寫的

1、首部

(1)標題。寫明“遺囑”或者“××××遺囑”。

(2)訂立遺囑人基本情況。

2、正文

(1)寫明遺囑人訂立遺囑的原因。

(2)寫明訂立遺囑人所有的財產名稱、數額及所在地。

(3)寫明遺囑人對遺產的處理意見。

(4)寫明所訂立遺囑的份數。

(5)寫明訂立遺囑的時間和地點。

3、尾部

分別由立遺囑人、見證人、代書人等簽名或蓋章,另外要寫明遺囑的日期。

二、遺囑的形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的寫作格式基本上都是這樣的,至於説立遺囑人具體讓哪些人來繼承遺產,或者讓哪些人多繼承一些,讓哪些人少繼承一些,這是由立遺囑人自己做決定的。但是立遺囑有很多種方式,每一種方式的生效要件都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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