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中第一第二順位都沒有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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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產繼承中第一第二順位都沒有怎麼辦?

遺產繼承中第一第二順位都沒有怎麼辦?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制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遺囑的繼承順序是由繼承法確定的,《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第12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在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行。

二、關於遺產繼承權的原則是怎麼樣的?

(一)、保護公民合法財產繼承權的原則

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的原則主要有以下表現:

第一,凡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均為遺產,全得由其繼承人繼承。

第二,繼承人的繼承權不得非法剝奪或限制。

第三,繼承權為絕對權,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

(二)、繼承權平等原則

(1)繼承權男女平等

(2)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繼承權平等

(3)在遺囑繼承和遺贈中保護老、幼、殘疾人的利益

依《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以遺囑處分其財產時,遺囑中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

(4)遺產分割不能侵害未出生人的利益

按照《繼承法》的要求,在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以保護被繼承人死亡後出生的子女和利益。

(5)承認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

我國《繼承法》中.特別規定了遺贈扶養協議。公民可以與無法定扶養義務的自然人或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以保障受扶養人的生養死葬。

(三)、互諒互讓、團結和睦原則

(1)繼承人的繼承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

(2)法定繼承人有平等的繼承權

(3)繼承人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綜合上面所説的,遺產繼承一般都是由被繼承者的直系親屬來進行獲取,但對於遺產的繼承都是有先後順序的,從而分為第一順位和第二順位來進行處理,如果兩者都沒有人的話,那麼這筆遺產就會直接歸國家和集體所有,這樣才能更好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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