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需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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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需要什麼手續
1、如果在同一地區(市、縣):憑本人户口本、身份證及派出所的户籍證明即可參與繼承;
2、如果不在同一地區(市、縣):憑本人户口本、身份證外,還需要出示經過公證户籍證明方可參與繼承;
3、上述無論哪種情況,如果代位繼承人系未成年人,則還必須由繼承人的監護人出示監護人證明(派出所出具),不同地區的提供經過公證的監護人證明方可由監護人行使繼承權。
以上是代位繼承的辦理手續的內容,不論代位繼承人的人數多少,代位繼承人蔘加繼承時,不能與其他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一同按人均分得遺產,而只能共同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份額,如果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代位繼承的特殊性決定了它的程序的特殊性,並不是所有的情況都可以進行代位繼承,帶無繼承人也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能繼承的。當然在分配遺產的時候也可以考慮下繼承人的自身財產狀況進行協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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