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繼承人證明都需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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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繼承人證明都需要什麼手續

生活中,如果父母去世,子女是可以作為繼承人繼承其留下的遺產的,但是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可能會被要求其開具繼承人證明。因此,有人就有疑問,開繼承人證明都需要什麼手續呢?這個問題,本站小編下文做了解答,希望能解開大家的疑惑。

一、開繼承人證明都需要什麼手續

如果要開具繼承人證明,繼承人可以去被繼承人生前的街道,居委會先行出具證明,再去被繼承人生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開證明。

當然,繼承人呢也可以訴訟要求確認,有了法院的認定判決,就可以不用派出所的證明了。

二、繼承人證明怎麼寫

繼承人證明

我轄區居民 ,身份證號碼為: ,家庭住址 ,於 年 月 日因交通事故去世,其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如下:

1、關係 父親姓名: 身份證號碼: (於 年 月去世)

2、關係 母親姓名: 身份證號碼: (於 年 月去世)

3、關係 妻子姓名: 身份證號碼:

4、關係 兒子姓名: 身份證號碼:

無其他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

特此證明。

                                                                                                                             證明單位(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三、繼承人的繼承條件有哪些

1、能夠作為繼承人的必須是於繼承開始時間生存的人。

因為要成為繼承人繼承遺產就必須具有法律人格,能夠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也就是必須生存。繼承開始時已經死亡的人,其法律人格已經消滅,不再存有繼承能力,當然不能成為繼承人。只要是繼承開始時生存的人,不受年齡、性別、出身、精神狀態的影響,都有資格成為繼承人。即使是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也都可以作為繼承人。只是由於沒有完全的行為能力,所以當他們作為繼承人接受他人的遺產時,必須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代為接受和保管。

2、能夠作為繼承人的只能是與被繼承人有婚姻關係、血緣關係以及相互扶養關係的人

與被繼承人沒有這些關係的人,即使接受了被繼承人的遺贈,也只是受遺贈人,而不能被稱為繼承人。

3、胎兒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因尚在母腹中,還不是完全意義上的人,因此此時還不能將其認作被繼承人的繼承人。

但考慮到這些未來的人出生以後的生活,我國《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4、繼承人須未喪失繼承權,其他條件符合的人

如果有《繼承法》第7條規定的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等行為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確認喪失繼承權的,也不能成為繼承人。但如果是有《繼承法》第7條規定的行為以外的違法犯罪行為,即使被判處刑罰,也不喪失繼承權,仍然可作為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以上就是小編對於開繼承人證明需要什麼手續的解答,供大家閲讀,由上可知,開繼承人證明手續還是比較簡單的,只需要被繼承人居委會出具證明,然後由當地的派出所開具就可以了。要是上述的解答沒有解開你的疑惑,建議你直接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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