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房屋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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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房屋遺產繼承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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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房屋遺產繼承時間

繼承開始的時間,是計算繼承權最長訴訟時效的一個起點,繼承從被繼承人(死者)死亡時開始。
如果繼承人之間對房子分割沒有分歧:辦理過户就沒有時間限制。但如果繼承人之間對遺產房分割有分歧,需要到法院起訴時,有時間限制:訴訟時效是2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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