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遺囑必須要符合什麼條件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2W

設立遺囑必須要符合什麼條件

【為您推薦】資中縣律師   武寧縣律師   榮縣律師   富順縣律師   鋼城區律師   西鄉塘區律師   玉山縣律師   

根據實踐中的情況,我們瞭解到很多公民生前訂立的遺囑,在其死後被認定為無效的,而最終遺產也沒有按照遺囑的內容來進行繼承。於是要是公民想要以設立遺囑的方式分配遺產的話,則就要先搞清楚,究竟在我國設立遺囑要符合什麼條件才行。

一、設立遺囑必須要符合什麼條件

由於遺囑是死者生前所作的處分,在他死後才予執行,故應具備必要的條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一)在設立遺囑時,遺囑人必須具有遺囑能力,在國外,遺囑能力並不等於行為能力,可以是達到一定年齡的未成年人。在中國,一般即指行為能力,即達到成年年齡,精神健全,從而具有行為能力,而無行為能力或者行為能力受限制的人(見自然人)所立的遺囑無效。但如在設立遺囑後,遺囑人喪失行為能力,不影響其已經設立遺囑的效力。

(二)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因受威脅、強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或偽造、篡改的遺囑無效。

(三)遺囑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和社會道德。在中國,凡違背法律規定剝奪未成年人和無勞動能力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部分,歸於無效。

(四)遺囑須具有一定的形式。各國對遺囑形式都有具體規定,如大陸法系諸國規定了4種形式:

1、自書遺囑,即由被繼承人親自書寫的遺囑;

2、公證遺囑,即遺囑必須經過公證機關公證才能生效;

3、密封遺囑,即遺囑寫好後,由被繼承人親自密封,交律師或其他合法保管人保管;

4、代筆遺囑,即被繼承人授意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並給合法證明屬實。

在中國,一般有公證、自書、代書三種形式;在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緊急情況下,可以口授遺囑。口授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並由見證人作出書面或口頭證明。

二、遺囑時效的原因有哪些

1、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繼承法》規定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並且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為見證人。另外口頭遺囑必須是在危急情況下才可以作出,危急情況結束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應當訂立書面遺囑或者錄音遺囑,否則所立的口頭遺囑失效。失效遺囑所涉遺產依法定繼承的規定處理。

2、 主體不符合法定條件

遺囑同其它民事行為一樣,對主體資格有一定的要求。《繼承法》第 22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作為一種民事行為,遺囑是以立遺囑人能進行有效的意思表示為前提,行為人必須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均不有效表達自己的意願,形成有效的意思表示,因而不具有訂立遺囑的能力。確定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是以遺囑人訂立遺囑時 為準。

3、遺囑的客體存在瑕疵而導致遺囑無效

因為遺囑是立遺囑人死亡時才開始發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等到遺囑生效時,遺囑中所涉及的財產如果有瑕疵(即包括實際的毀損也包括權利的瑕疵)那自然不會產生遺囑人在遺囑中希望達到的法律後果。實際的毀損容易理解,即遺囑要處分的物已經滅失、不存在,自然也就談不上繼承的問題。

4、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遺囑無效。

最常見的是《繼承法》第 19條規定的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如果遺囑違反此條規定,則遺囑中對應當保留的必要份額的處分無效,法院會首先劃出無勞動能力又沒有經濟來源的繼承人應享有份額。然後再對剩餘的部分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5、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必需要件之一,如果立遺囑人受到外力脅迫或受他人欺騙而訂立遺囑,事後立遺囑人又有證據證明脅迫、欺騙情形的,法院會認定該遺囑無效。

6、存在多份遺囑而導致部分遺囑失效。

《繼承法》規定的遺囑法定形式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正如前面所講到的既然遺囑是於遺囑人死亡時才開始發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那麼在遺囑發生效力之前,遺囑人可以隨時變更或重新訂立遺囑,這樣就有可能出現有多份遺囑同時存在的情況。

7、因繼承人的原因導致遺囑失效。

此種情形首先表現為繼承人放棄或者喪失繼承權。繼承權作為一項民事權利是可以放棄的,如果繼承人放棄了繼承權那麼自然使遺囑的該項處分失效。另外如果繼承人因為法定原因喪失了遺囑繼承權也會導致遺囑的該項處分無效。《繼承法》第 7條規定的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有: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偽造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喪失或放棄繼承權的這部分遺產份額依法定繼承的規定處理。

因繼承人的原因導致遺囑失效的另一情形是遺囑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遺囑此時並未生效,其應繼承的財產份額應依法定繼承的規定處理,並不會產生遺囑繼承的效力。

8、清償債務導致的遺囑失效。

我國自古流傳“父債子還”這一説法,然而現在我們再來分析這一説法,它顯然是同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相牴觸。父、子二人作為兩個法律上獨立的民事主體,子女沒有法定的義務償還父輩的債務,子女僅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償還父輩債務,即遺產先用來償還應償債務,如果被繼承人的財產不足清償其所欠的債務,則首先滿足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適當遺產,然後依《繼承法》第 33 條和《民事訴訟法》第 204條的規定清償債務。這樣實際上就使得被繼承人在遺囑中對相關財產的處分完全得不到實現,因而這樣的遺囑也就失去了實際意義,並不會發生法律效力,產生立遺囑人希望的法律後果。所以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時,應充分考慮到這一點,否則只能竹籃子打水一場空。

要是在設立遺囑的時候,沒有按照《繼承法》中的相關規定進行的話,則就有可能導致最終遺囑得不到執行,這對遺囑人來講,肯定是與其之前訂立遺囑的本意違背了,但也是無可奈何的事情。因此,設立遺囑之前,一定要了解清楚法律的相關規定,避免出現遺囑無效的情況。

熱門標籤